(1)张某洋,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在“一人一档”安全管理资料上签字, 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进行员工入场安全教育考试,未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2 ) 曲某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在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项目工人安全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李某万,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公司安全 操作规程、未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张某超, 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5)于某军, 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02
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部分工人在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不严格,未如实记录员工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项目顶管班组劳务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培训时长、培训日期、授课人等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03
其他处理建议(6人)
1.黄某贵,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陆日东,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某伟,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翁某科,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资料员,在顶管班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题时,帮黄某贵和陆某冬等工人代考,导致黄某贵和陆某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5.吴某标,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长,吊运时其本人未在施工现场监督。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全某,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收到吴某标对吊运工作的汇报后,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午休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