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丽水市住建局、各省市住建厅,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目前为止,已有13省市区发布了新版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文件。主要明确到岗履职、人脸考勤、人员一致、任职要求,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湖南: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后不得更换、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每天须人脸识别考勤。
广西: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项目经理等每天人脸考勤不得少于两次,总监代表等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现场任职。
海南: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中标后不得变更、撤离项目经理、总监和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采用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
辽宁: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应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
宁夏:自2022年4月7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每天须人脸考勤。
湖北: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八大员,所有人员必须到岗、每天人脸考勤。
山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应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天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江西:中标后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所有人须每日人脸考勤。
重庆: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安徽:大型工程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还应取得高级职称。
黑龙江:2023年8月1日起,项目负责人、总监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西藏: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变更,需考核/锁定证书,禁止中标后参与其他投标。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住建局正式发布《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同样要求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指派担任的项目负责人。
(二)施工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三)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招标项目自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
鼓励施工、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和“丽水智慧工地平台(实名制)”,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认证登记完成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数量、专业、进场时间、到岗率等。
同一时段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同一时段内宜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内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员在其相应专业施工时段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通知单督促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等行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进行行政处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同时,对该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启动“三包一挂”专项稽查。
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编者注:
9月,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继【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责之后,新增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责。
其中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安全员应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
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
以下为13省市最新版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各省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文件 | ||
点击文件可查看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印发日期 |
西藏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通知》 | 2023年10月10日 |
黑龙江 | 2023年6月30日 | |
安徽 | 2022年9月27日 | |
重庆 | 2022年6月28日 | |
江西 | 2022年6月7日 | |
天津 | 2022年5月23日 | |
山西 | 2022年5月12日 | |
湖北 |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 | 2022年4月15日 |
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 | 2022年4月7日 |
辽宁 |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辽住建安〔2022〕18号) | 2022年3月25日 |
海南 | 2021年12月14日 | |
广西 | 2021年12月10日 | |
湖南 | 2020年12月28日 |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
(一)建设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指派担任的项目负责人。
(二)施工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三)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三、任职要求
(一)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具备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工程建设管理。鼓励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安全员应具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C类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三)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省级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证书载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监理工作。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数量、专业、进场时间、到岗率等。
(二)同一时段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同一工程项目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同一时段内宜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
(三)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时段内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当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应超过三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员在其相应专业施工时段宜担任1个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五、现场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将关键岗位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以下简称“保障在线”)和“丽水智慧工地平台(实名制)”(以下简称“智慧工地”),并在考勤设备上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认证登记完成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项目自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项目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鼓励施工、监理单位在超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增配关键岗位人员数量,报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三)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时,须在人员无法到岗履职之日起30日内由本单位向相应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2、3)。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变更同意手续后,应及时将变更申请所需证明材料(附件1)和书面申请材料(附件2、3)上传至“智慧工地”中的“标后人员变更模块”完成报备。其中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要求5个工作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施工许可信息变更。同时将变更前人员从“保障在线”和“智慧工地”中离场,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保障在线”和“智慧工地”并进行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和日常考勤。
(四)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填报工程竣工信息,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时自动解锁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五)专业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经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六、变更管理
关键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离职或退休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职业资格证书未延续注册、吊销或注销,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失效的;
5.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6.建设单位撤换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变更条件。
七、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落实监理报告制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到岗或未按规定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通知单督促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交底时,应核查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保障在线”和“智慧工地”系统录入和人脸识别情况,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在日常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及到岗履职情况的重点检查。
对存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未按流程变更、未按规定履职、未进行实名认证和实名制考勤天数不达标等行为,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进行行政处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同时,对该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启动“三包一挂”专项稽查。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班子成员更换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二)文件施行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项目的人员配备标准可参照原办法实施。
(三)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
附件1.变更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离职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
退休的,应提供相应退休证明;
2.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提供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其中死亡、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死亡证明;
3.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停止或暂停执业资格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职业资格证书未延续注册、吊销或注销,岗位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失效的,应提供行政处理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书面证明,由建设或工程监理单位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6.建设单位撤换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施工或监理企业合同解除协议;
(2)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7.其他证明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同等条件资格、业绩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