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连国有企业都不含,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而《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什么单位属性,不管资金什么来源,只是想通过招标投标这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就可以。由此可看《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比,从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来的角度看要“窄”一些,《招标投标法》“大”,《政府采购法》“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