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发〔2020〕3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建筑企业平稳复工开工,扶持企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开工复工的纳入劳保统筹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西安市公共卫生中心等疫情防控急难险重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资金补助办法
对在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期间,支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标准。(1)申请开工复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补助50万元,8000万元至1亿元补助40万元,5000万元至8000万元补助3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2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补助1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补助5万元。(2)对承建经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进行补助。
2.资金用途。用于企业为职工购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对抗疫情的必要防护支出。
3.资金来源。所需费用从历年劳保费结余中列支。具体项目由各市(区)统筹机构进行总体把控,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劳保费收缴总额的1%。
三、申报流程
1.申报资料。(1)申请开工复工补助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提供以下资料: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批准的企业开工复工证明、项目开工复工计划(包括开工复工具体项目名称、合同额、所需上岗人数及施工进度计划等)、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劳保费拨付手册》。(2)承建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供:省、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工程验收证明材料、参建企业现场作业人员花名册及上工天数统计等相关资料。
2.申报时限。2020年1月25日(陕西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之日)起至通知停止申报之日。各市(区)建筑行业劳保统筹机构按月对申请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
3.申报流程。按照原劳保统筹资金返还程序进行申报。
四、建设单位扶持政策
对大型项目、重点项目的劳保费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分批缴纳。对实施劳保费缓缴的项目,缓缴期从项目劳保费应缴最后时限向后顺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相关要求
1.各市(区)劳保统筹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
2.精神及时告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一网通办力度,企业申报尽量通过网上进行办理。
3.严格审核企业上报资料,必要时可现场核实,确保上报资料的准确性。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